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肖景麗)3月31日,系案件當事人的何某捧著一面印有“盡職調解化糾紛、司法為民傾真情”的錦旗,親自送到了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民一庭張躍飛法官團隊工作人員手中,對張躍飛法官敬業(yè)盡責、熱心調解、公正為民的精神表達感激之情。
2019年,何某與紹興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,擔任紹興某公司在益陽地區(qū)的送餐騎手,紹興某公司為何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。2019年12月7日,何某在送餐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損失54萬余元。其從案外人處獲賠24萬余元后,仍有29萬余元損失未得到賠償。何某與紹興某公司就受傷賠償的事宜多次協(xié)商無果后,無奈訴至赫山區(qū)法院,請求紹興某公司賠償其29萬余元的損失,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接到該案件后,張躍飛法官仔細向雙方了解了案件情況,認為紹興某公司與何某簽訂了勞動合同,雙方存在勞動關系,但紹興某公司沒有為何某繳納社會保險,也未在法定時限內為何某申請工傷認定,導致何某無法認定為工傷,以獲得工傷賠償。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具有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在提起勞動關系訴訟前需要申請勞動仲裁,對勞動仲裁不服的,才能提起勞動訴訟。但考慮到本案中,因為紹興某公司未在法定時限內為何某申請工傷認定,因此即便提起勞動仲裁,何某的賠償請求也會無法得到支持,最終糾紛還是要來人民法院處理。層層程序走完的話只會徒增當事人的訴累。于是張躍飛法官采取背靠背調解的方式,多次耐心地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,擺事實、講道理、明法律,經過反復溝通,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,于是通過“人民調解協(xié)議+司法確認”的方式為當事人化解了糾紛。
錦旗雖輕,情意濃濃。鮮紅的錦旗不僅僅代表著當事人對赫山區(qū)法院法官公正高效辦案的認可,也是赫山區(qū)法院踐行“我為群眾辦實事”的生動寫照。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楊紹銀
來源:湖南法治報